国务院办公厅转发《关于开展优质立异企业境内刊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8〕21号),对CDR举行了界定,明确CDR是指由存托人签发、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刊行、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。响应地,沪伦通下的GDR是由存托人签发、以沪市A股为基础在英国刊行、代表中国境内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。